永豐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義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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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永豐銀行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 臺端實際與永豐銀行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包含但不限於自動化決策:即剖析和涉及邏輯上有意義的資訊)臺端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七)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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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關永豐銀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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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永豐銀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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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永豐銀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永豐銀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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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得向永豐銀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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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永豐銀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永豐銀行請求停止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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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永豐銀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永豐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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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永豐銀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永豐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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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至永豐銀行各營業單位、客服專線(0800-088-111、02-2505-9999)詢問或於永豐銀行網站(網址:https://bank.sinopac.com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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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永豐銀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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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永豐銀行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26 U.S.C. §1471(c)(1)(A)之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 臺端或直接或間接投資客戶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永豐銀行客戶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FATCA 法案的規定,永豐銀行將婉拒與 臺端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 臺端名下屬 FATCA 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 )之美國稅款,永豐銀行並得依約對 臺端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可能因此導致永豐銀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謹提請 臺端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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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臺端如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客戶為法人而向永豐銀行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臺端/客戶應向該個人提供永豐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告知並充分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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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永豐銀行為執行洗錢防制作業並配合全球打擊犯罪、遏止資恐及毀滅性武器擴張之目的,當下列情形發生時,臺端同意永豐銀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境外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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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戶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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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永豐銀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客戶/受益人/有效控制帳戶之人/關聯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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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永豐銀行得依美國政府部門根據美國聯邦法31 U.S. Code § 5318(k)所發送正式法律文件,要求提供客戶資料時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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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永豐銀行於防制詐騙、洗錢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在永豐銀行所約定之「被約定轉入帳號」、臺端於永豐銀行開立之「金融機構帳號被設定為約定轉入帳號」、前述帳號被設定為約定轉入帳號之次數及帳戶狀態 (包括但不限於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等)等個人資料;臺端並同意於設定臺端於永豐銀行開立之「金融機構帳號」為約定轉入帳號作業之目的範圍內,由永豐銀行提供上開個人資料予提出將前述帳號約定為轉入帳號之金融機構;臺端並同意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辦理金融機構間之金融資訊交換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上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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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客戶同意永豐銀行得於防制詐欺犯罪、洗錢防制暨打擊資恐等特定目的範圍內,進行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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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身分資訊、帳戶狀態(包括但不限於警示帳戶、衍生管制帳戶、銷戶資訊等)或往來事項等個人資料,並將上揭個人資料,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通報或照會其他金融機構及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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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透過發查電信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手機門號相關資訊(如電信帳務、電信資訊等)。
附表: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